广州官方回应“卖小凉菜罚1万”:处罚合法依规
原标题:广州黄埔食药监回应“卖小凉菜遇大罚单”:处罚合法依规
央广网广州7月29日消息(记者何伟奇郭翔宇)近日,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超出许可范围售卖“拍黄瓜”凉菜,被通知行政处罚1万元,并没收21天赚得的139元。“卖小凉菜遇大罚单”引起众多网友热议。昨天,广州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表示,处罚额度并非等同于销售金额的大小,处罚是依法依规进行。
据了解,广州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接到市民举报,一家火锅店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凉菜。经实地调查,发现店内在销售凉粉、青椒皮蛋、拍黄瓜和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,而在其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备注项目中,并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,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。黄埔区食药监局认定,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,因此发出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没收违法所得139元,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。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法规科科长袁园表示,当时那贴出这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后,第二天当事人就主动联系了该局经办人员,现在已经签收了相关文书,提出了一个陈述和申辩,但是其自己已经对这个违法的行为事实没有异议的。“主要是希望在这个法定的幅度之内看看有没有可能略微减免一点。”袁园透露。
针对有不少网友认为“卖小凉菜遇大罚单”是执法部门小题大做的质疑,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回应称,处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,该处罚依据的是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第六十条。食品安全的处罚额度是法律的规定相关的,并不完全等同于销售金额的多少,因为有的时候食品安全的严重程度,和它的销售金额的多少不一定是成正比。“对于食品安全的处罚额度,很多群众不是很了解,因为也许有的时候金额较小,但也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,所以我们是必须根据法规来进行处理的,保证群众的食品安全。”袁园希望市民能够理解“食品安全无小事”的执法态度。
另外,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表示,不少经营者以为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卖任何东西,但其实不同食品对经营场所都有不同卫生条件要求,餐厅需要符合凉菜加工条件才可经营凉菜。“对于想经营凉菜的餐饮店,我们也希望不需要谈到凉菜色变,可以按照要求设置专门的操作间,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,就可以正常的经营。”广州黄埔区食药监局法规科科长袁园表示。
早前报道
广州一火锅店“违法卖凉菜”:被处没收139元收入、罚1万
7月24日,一份显示由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黄浦区食药监局”)出具、编号为“(穗黄)食药监食罚告[2017]D214号”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在网上流传。该告知书称,一火锅店因违法生产销售多种凉菜而被没收违法收入139元,并罚款1万元。
24日下午,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局向澎湃新闻确认,上述文件属实。

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
上述告知书显示,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在其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,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“川北凉粉”“酸辣蕨根粉”“青椒皮蛋”“拍黄瓜”“开胃小木耳”等凉拌菜式,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的销售收入139元。
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“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,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。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。”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(四)项和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决定拟对店主何灵进行以下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139元,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。
其中,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“违法生产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;违法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。”
“这个处罚的情况店主本人是了解的。我们当时将处罚结果告知她,店主本人回应我们说要处罚就随便吧。”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7月24日告诉澎湃新闻,在处罚结果出来以后由于长期未能联系到店主何灵,于是在24日采取了将处罚事先告知书张贴在火锅店门口的措施,并表示希望尽快能联系上店主本人。
对于罚款1万元的处罚,广州市黄埔区食药监局上述工作人员表示:“对这个处罚决定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来我们这边进行陈述和申辩。”
另据法制晚报24日报道称,店主何灵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几个月前该火锅店确实收到了食药监局的电话,通知缴纳罚款,但这家店早在一个月前就已关门了,“目前几个股东都散了,也没人继续跟这事,所以具体进展和情况也不清楚。”















